境內居民參與公司上市前的股權激勵計劃,這里的公司指的是SPV公司,也就是特殊目的公司,境內居民
辦理37號文備案后是可以參與的,與75號文和7號文不同,37號文在發(fā)布的時候,就對與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的股權激勵計劃相關的外匯登記程序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由于在37號文發(fā)布之前,7號文就對境內個人居民能否參與公司上市前股權激勵計劃就給出了相關規(guī)定,7號文指的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2]7號),這個通知僅適用于境內居民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實踐中,有些地方的外管局認為,即使境外公司在上市前制訂了股權激勵方案,但行權必須要在上市后才能辦理,此等實踐操作使得境內居民參與境外注冊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長期處于無法實際辦理外匯登記的尷尬狀態(tài)。而現在37號文的發(fā)布,立即就彌補了這一監(jiān)管空白,讓居民參與公司上市前股權激勵計劃的外匯登記能得到辦理。
37號文的出現對之前的75號文和7號文等一些政策規(guī)定做出了補充,37號文對SPV特殊目的公司從股權融資擴展至投資、融資兩者都有規(guī)定管理。據此,特殊目的公司在上市前以其股權或期權等為標的,對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民個人在行權前都可以在外管局辦理37號文登記手續(xù)。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
37號文不適用于法人企業(yè),如果是以企業(yè)為投資主體,需要辦理是ODI備案,也就是境外投資備案才能在境外進行投融資,以及返程投資。37號文備案只適用于個人居民/自然人,并且是通過SPV特殊目的公司進行投融資才可使用,自己是無法以個人的名義進行境外投資活動的。